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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调整优化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规定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不超过4年。日前,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及相关合同示范文本,向社会征求意见。
据悉,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此次组织修订《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在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提升用地审批质量和效率、增强临时用地监管等方面进一步深化创新,旨在对接落实《土地管理法》《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国家政策措施关于适用范围、审批权限、使用年期等方面的规定,严格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同时强化建设项目用地用海要素保障,加快推动城市项目建设和有效投资。
根据该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包括六个章节,包括总则、一般规则、审批程序、用地收回、监督管理、附则。修订主要涉及几个方面:
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上,将临时用地使用范围调整为建设项目施工类、地质勘查类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删除了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类临时用地。对于此前以临时用地方式供应且具有长期使用需求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建议可通过短期租赁等方式完善供地手续。将使用期限调整为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4年。
临时用地职责分工上,明确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临时用地审查审批工作,其派出机构负责除涉及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临时用地审查审批工作,辖区各部门共同开展临时用地监督、管理和临时用地违法行为查处等职责。
临时用地符合条件上,严格明确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的用地情形,包括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乔木林地、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和原生地等。修订细化了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基本生态控制线、林地、农用地的相关要求,包括占用的论证材料、选址原则、恢复责任、临时占林和土地复垦方案审批手续要求等。为减少企业负担,本次修订区分了不同用地地类的土地复垦要求。
临时用地使用规模与申请主体上,明确建设项目施工类临时用地面积原则上在主体项目红线范围内解决;确需红线范围外解决的,按照建设项目批准土地面积大小,设置了临时用地规模标准;对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项目,以及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设置了可突破规模标准限制的条款。修订增设了临时用地申请主体的规定,明确施工单位不得作为临时用地申请主体;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原则上由主体项目用地单位申请,也可由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与建设单位共同申请,建设项目用地产权归政府的临时用地,可由建设单位单独申请。
本次修订还明细申请材料,优化审批程序,细化收回类型,强化监督管理。如对用地单位主动退还的临时用地,明确不计利息退还剩余临时用地土地补偿费。
(原标题《深圳拟调整优化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作者:深圳特区报首席记者 秦绮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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